《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定禁止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等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的行为。在此,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大家勿轻信任何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也莫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帮人洗钱。
如今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不断更新犯罪手段,虚拟货币也逐渐贯穿于诈骗行为始终。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GOIP、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犯罪分子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起结伙他人运营BTHOT、FIERY等虚假虚拟币交易平台。由被告人崔某某担任招商部经理,负责管理招商部员工,对外招收该交易平台的代理,由被告人梁某某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对外招揽客户,诱使投资者入金投资,赚取客损,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近二百名被害人通过FIERY平台或BTHOT平台投资,损失约690万USDT(价值约人民币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案例2 先提供搭建、维护技术服务 后帮助转移赃款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虚假的虚拟货币APP软件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对方开发“梅茨勒货币”等APP、提供服务器租用及维护APP正常运行等技术支持,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机、支付宝账户,通过转账、购买USDT虚拟币等方式转移赃款,并收取好处费。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案例3 明知是金融诈骗所得 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明知资金是金融诈骗的犯罪所得,仍将“人头”许某洋等人的信用卡卡号提供给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再将上述卡号提供给上线,由上线将多笔资金经多个账户转账操作后转入银行卡内,分别由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并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胡某颖、李某、李某德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9个月、4年6个月、4年3个月、4年,并均处罚金。新法解析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前期准备到实施再到赃款转移,都有可能涉及虚拟货币,行为人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明知程度、参与程度不同,根据行为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会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
虚拟货币交易不合法 莫轻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涉虚拟货币的电信网络诈骗大多属于涉众型犯罪,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无监管的现状,构建虚假交易平台,或仿冒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吸引大量被害人在虚假的交易平台投资,实施诈骗。2021年9月15日十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我国没有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故不应轻信任何涉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
莫搭建维护虚假虚拟货币平台 莫帮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搭建交易平台并进行维护的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若用在搭建虚假虚拟货币平台方面,最终触犯法律法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网服务提供者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市面上所谓的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并不合法,正因不受我国监管、隐蔽性强,这种交易行为已开始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赃款过程中发挥作用。帮助他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人对赃款的知情程度不同,会构成不同罪名:不知情赃款的具体情况,只是听从指示进行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明知赃款来源,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来洗钱,则会构成洗钱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