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12月28日)下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张青松、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等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对于如何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
央行表示,关于新老业务许可的衔接,我们将坚持“平稳过渡”原则,将已设立的支付机构纳入新的分类方式进行管理。一方面,既兼顾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实现新旧分类的平滑过渡,不扩大原有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对市场影响较小;另一方面,又保障新分类方式的可扩展性,避免未来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迭代变化,导致支付业务分类调整而频繁修改法规的情况。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后出台,确保《条例》平稳实施。
答问环节
《条例》将如何引导支付行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张青松:此次出台的《条例》适用对象是主要提供小额、便民服务的支付机构。据统计,这些支付机构年交易笔数约1万亿笔,笔均交易金额330元,他们与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他们建立起稳健充分的监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从以下个方面作了引导:
一是强调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明确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围绕是否实现服务实体经济这一目标来进行。
二是要求支付机构“打铁还需自身硬”。适当提高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要求其具有符合规定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以及治理结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度等。
三是坚持“回归支付业务本源”。引导支付机构专注、提升服务水平,按照批准的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展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是鼓励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既要发挥支付机构在用户触及面广和服务便利等方面的优势,也鼓励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是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强调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依法保护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了若干监管红线。引导支付机构树牢“合规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的经营理念,防止违规经营,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条例》与之前的“2号令”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的背景和考虑?
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在支付机构快速发展过程中, 2号令逐渐出现滞后于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的情况。比如,2号令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偏低,监管效力不足;2号令对支付机构按照“先照后证”方式实施业务监管,也不利于强化支付机构公司治理要求;此外,2号令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划分支付业务类型,对市场上新兴出现的支付方式适应性不够。
最新出台的《条例》注重监管一致性、连续性,与2号令以及监管实践保持了很好的衔接。同时,与2号令相比,《条例》:
一是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夯实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任,规定了支付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防范业务违规风险,严防利用支付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监管规范更加权威和透明。
二是注重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条例》明确对支付机构实施“先证后照”管理,规定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股权管理规定,对公司治理、系统重要性机构管理等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构建了“机构监管”的框架。此外,从资金和信息维度重新划分支付业务。在新的分类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响,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更好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落实“功能监管”。
三是进一步强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针对近年来个别支付机构泄露用户信息、挪用用户资金等行为,《条例》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防止“霸王条款”;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明确用户信息处理原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监督管理,规定了支付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条例》的出台对当前支付市场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张青松:《条例》以国家立法形式,为支付行业未来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支付服务市场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有以下几个具体影响:
一是以公平监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条例》坚持持牌经营原则,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监管,有利于强化监管落实,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秩序,切实防范业务异化、资金挪用、数据泄漏等风险。
二是提升支付服务供给质效。《条例》明确了支付机构小额、便民服务宗旨,有利于增强支付普惠、民生、适老化等服务能力。强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指导头部支付机构发挥好“头雁”作用,更加注重行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众利益,带头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互联互通,扩大生态开放。
三是推进高水平开放。《条例》给予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境内、跨境资金循环效率,提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支付服务水平。
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如何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目前人民银行这边的具体实施细则进展如何?
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新的分类方式: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可以将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快速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二是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业务监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关于已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将在《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关于新老业务许可的衔接,我们将坚持“平稳过渡”原则,将已设立的支付机构纳入新的分类方式进行管理。一方面,既兼顾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实现新旧分类的平滑过渡,不扩大原有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对市场影响较小;另一方面,又保障新分类方式的可扩展性,避免未来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迭代变化,导致支付业务分类调整而频繁修改法规的情况。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后出台,确保《条例》平稳实施。
在便利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张青松:境外来华人员的支付便利化现在是一个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人民银行对此十分重视,对问题成因作了认真分析。从全球零售端支付工具的演进来看,部分境外来华人士支付不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家处在不同阶段的支付习惯,彼此有所差异。正如您指出的,我们都非常习惯移动支付,但是许多境外来华人士,尤其是欧美的来华人士还是习惯于使用银行卡、现金,他们的支付习惯存在惯性。所以我们必须解决这个因为双方支付差异、习惯不同所导致的境外人士来华支付不便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建立了专项工作机制,下发了指导意见,正在组织各单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这个解决方案概括来讲就是“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
一是完善境外银行卡受理环境。我们组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摸排辖内商户外卡受理情况,会同商务、文旅等部门划定重点商圈、机场、火车站等主要涉外场所,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加快推动重点商户开通外卡受理。这就是“大额刷卡”。
二是丰富移动支付产品供给。我们已经指导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等推出“外卡内绑”、“外包内用”、云闪付旅行通卡等产品,创新研发数字人民币解决方案,满足境外来华人员的移动支付需求。这是“小额扫码”。
三是改善现钞使用环境。组织银行开展ATM外卡受理改造,提升支持外卡取现的ATM覆盖率。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这是最后的“现金兜底”。
此外,我们还持续优化账户服务。引导银行实施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优化开户流程,提升有需求的境外来华人士开银行账户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开展宣传,组织人民银行系统、支付服务主体,在境外签证中心、口岸、机场等场所,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开展覆盖面广、触达率高的宣传。
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都是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体。按支付笔数来算,八成是支付机构,两成是银行;如果按支付金额来算,大头是银行,小的比例是在支付机构。所以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同构成了支付服务的主体,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目的就是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
所以,扫码支付、移动支付是我们引以为豪的名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这是科技进步、行业发展给经营主体和社会大众带来的新的解决方案,是个好的事情。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正是基于这一点,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理解:一是确保支付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二是坚守小额、便民的宗旨;三是保证良性竞争、充满活力。中国人民银行是这个《条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我们将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条例》规定,对各类支付机构,无论是头部机构还是中小机构,平等对待、依法监管,确保他们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的支付服务。同时,不断构建健康、充满活力的支付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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